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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该省拟拿出超20%的招警名额给辅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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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

其中很多改革内容涉及到辅警兄弟们的切身利益。不管是从年度招警中拿出一部分编制给辅警兄弟们,还是薪酬待遇的保障,都可以看出当地对辅警改革的重视和诚意。

蜀黍家已经将重点内容进行节选并整理如下: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员额管理】 辅警实行员额制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全省公安机关辅警员额总量不超过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法专项编制总量,文职辅警员额总量不超过辅警员额总量的20%。

公安机关辅警员额配备的具体数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优化资源配置】公安机关使用文职辅警的,应当将非执法岗位的人民警察置换出来,最大限度充实到公安执法一线。

第二章 招 聘

第十二条【招聘条件】 应聘辅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年龄可以放宽到四十周岁;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艰苦边远地区招聘辅警或者退役士官、士兵应聘辅警的,学历可以放宽到高中;

(五)身心健康,符合招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评、体检标准;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对以上条款作出补充规定,从严限定招聘条件。

第十三条【禁止招聘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三)曾因违纪违法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从事辅警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权利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权利】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保障待遇;

(三)享有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探亲假、陪护假等各项休假权利;

(四)接受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培训;

(五)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薪酬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经费预算范围内,根据职业特点、岗位职责和层级等级,确定辅警工资水平、基本构成,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辅警薪酬一般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层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构成。

不同层级的工资待遇标准应当体现适当差距。

辅警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辅警,应当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十八条【保险待遇】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辅警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岗位的危险性,为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护和体检】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辅警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报酬或者适当补休。

第三十条【奖励待遇】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奖励制度,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可以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给予嘉奖、记功等奖励,并与辅警层级晋升挂钩。

第三十一条【职业发展】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在全省年度招录人民警察计划中,按照一定比例,单独设立相应职位,面向特别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

全省年度招录人民警察计划中,面向特别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职位数量一般不低于年度计划总量的20%。

第三十二条【紧急救治】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因公(工)负伤人民警察紧急救治的有关规定,对因公(工)负伤辅警畅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

第三十三条【遗属保障】 辅警因公(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辅警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辅警因公(工)死亡致孤的特困人员,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供养范围;致孤儿童应当纳入孤儿保障体系。

公安机关应当将因公(工)受伤辅警、烈士家属和因公(工)死亡辅警家属纳入慰问范围。

第三十四条【退休保障】 辅警退休年限及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层级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辅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工作年限、考核奖惩等情况,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定、晋升或降低辅警层级。

辅警层级由高至低依次设置一级至七级。

辅警层级应当与薪酬待遇挂钩。

第三十八条【考核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的思想政治、履职能力、工作实绩、纪律作风、廉洁自律、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辅警确定层级、解(续)聘、评先评优、层级升降、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辅警考核包括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辅警总人数的20%。

第三十九条【标志管理】 辅警应当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工作证件、服装样式和标志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国家出台相关规定之前,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岗位和层级特点,统一确定辅警工作证件、服装样式和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按时配发服装,配发数量和频次应当满足辅警工作实际需要。

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志。

第四十四条【带辅民警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人民警察带领辅警履行职责管理机制,每一名辅警都应当明确带辅责任民警和分管责任领导。

人民警察不得将应当由本人承担的工作交由辅警承担,不得将自己使用的数字证书交由辅警保管和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管理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对违规招聘使用辅警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辅警队伍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主要领导为管理使用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责任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带辅责任民警负直接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辅警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辅警管理失职失责行为追责问责。

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负责对辅警使用管理、相关经费拨付使用以及辅警履行职责、遵规守纪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辅警履职遭受的不法侵害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侵害辅警法律责任】 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实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法律责任。

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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